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裁判: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集体收回

行政执法研究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本案中,翟高旺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争议地搬走后由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其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争议地的承租人宁子轩拆除。翟高旺户在争议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其对争议地不再拥有使用权,钦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考虑到东联村五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争议地部分划分给翟高旺户使用,作出11号处理决定书和49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翟高旺等七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530号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高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凌荣珍。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翟桂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翟桂芬。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翟高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翟桂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苏势杰。

上述七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勋,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州湾大道行政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申荣洲,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永福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谭丕创,市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1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方秀兰,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19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艳廷,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20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先林,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21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廖美珍,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22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宁达河,组长。

再审申请人翟高旺、凌荣珍、翟桂华、翟桂英、翟桂芬、翟高强、苏势杰(以下简称翟高旺等七人)因翟高旺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钦北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钦州市政府)、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第1、19、20、21、22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联村五小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1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


翟高旺等七人申请再审称:1.翟高旺一家一直对争议地进行管理使用,曾在该地上居住的“五保户”翟成可也由翟高旺兄弟姐妹赡养,东联村五小组在争议地上没有管理使用事实,且现在争议地上仍有部分围墙建筑由翟高旺所建。2.钦北区政府作出的北政处[2016]11号《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为11号处理决定书)和钦州市政府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16]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为49号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钦北区政府未通知翟高旺参加现场勘界,未对翟高旺依法送达相关文件,且其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本案中,翟高旺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争议地搬走后由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其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争议地的承租人宁子轩拆除。翟高旺户在争议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其对争议地不再拥有使用权,钦北区政府、钦州市政府考虑到东联村五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将争议地部分划分给翟高旺户使用,作出11号处理决定书和49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翟高旺等七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翟高旺等七人提出现争议地上部分建筑由其建造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翟高旺等七人提出钦北区政府存在未向翟高旺送达文书,未通知其参加勘查,采信虚假证据等问题的主张。经查,钦北区政府在调处阶段向翟高旺送达了《权属纠纷答复通知书》《调解通知书》,通知翟高旺参加勘界,但翟高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工作人员已在送达回证备注栏进行了说明。此外,翟高旺等七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钦北区政府存在采信虚假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翟高旺等七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高旺、凌荣珍、翟桂华、翟桂英、翟桂芬、翟高强、苏势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滨

书记员      陈   钿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微信:Mr_zhu198312
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
电话:4008315151


广西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

江西余江:高公寨营林场象湾分场宅改“焕新村”

广西出台政策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安徽滁州政协苏虹副主席带队考察浏阳、大足、泸县农村宅改工作

云南宜良孙副县长一行到耿家营乡试点村指导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西藏当雄县再发力,拆除"两违"建筑

兰陵南码头村:土地流转“转”出特色民宿

安徽芜湖繁昌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2021年4月精彩合集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2021年3月精彩合集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2021年2月精彩合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张天佐: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激发乡村振兴活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答复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不动产预告登记问题

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一张图看懂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一张图看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一张图看懂江西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